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内容:
1. 设立公司条件 :
设立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企业,不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称为“公司”。
2. 登记机关 :
公司的登记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定区域如地区、盟及大中城市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以及保税区、各类开发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
3. 登记管辖权 :
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省情况,并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信息概述了《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行为,确保公司设立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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